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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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告轄內山坡地開發利用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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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0/1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51741509號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5年10月2日院臺農字第0950091871號函辦理。

二、查本辦法係依據森林法第48-1條訂定,前奉行政院於89年10月26日台89農字第31028號函核定,自89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發布迄今已有臺北市政府等11主管機關,確實依據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自行訂定山坡地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並執行收繳業務。

三、查貴府尚未依規,公告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為達森林法第48-1條之目的宗旨,請儘速辦理。

四、本會前亦分別於95年3月31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51652302號函、95年6月1日農授林務字第0951740711號函請貴府儘速公告有案,惟未獲任何公告資訊,屆時如衍生任何行政責任,請貴府自處。

五、檢附主管機關已公告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之日期表1份供參。

正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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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8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