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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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陳情,針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內容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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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2/1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0990049號

一、復貴辦公室98年2月3日立院雄字第70980203-2號函。

二、有關民眾陳情之第1、3點,表示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係森林法,不應用於徵收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僅適用於國、私有林地一節,茲說明如下:

(一)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係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第48條之1授權訂定,為國家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其性質為特別公課,目的係充裕造林基金以獎勵私人、原住民族或團體長期造林。

(二)森林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已明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則凡水土保持法所定之山坡地均屬之,山坡地因該等開發利用行為,必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 ,爰課以繳交本回饋金,以為衡平,與是否編定為都市計畫區、建築用地、變更或補強原有計畫或變更土地使用尚無關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288號裁判書參照。

三、至民眾陳情之第2點,對於小規模面積之修築農路、農業整坡、改善維護既有道路、修建農舍、農業設施等,須繳交回饋金,造成農民負擔一節,本會業以98年1月23日農林務字第0981740029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修正條文,增列回饋金免繳對象如下,以減輕農民負擔:

(一)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1款(修築農路)、第2款(整坡作業)或第4款(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

四、就民眾陳情之第4點,表示回饋金應專款專用,不應按比例給縣(市)政府補助辦公費用一節,按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略以:「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依森林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設置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本會爰依據該辦法第4條所規定之基金用途,予以補助各縣(市)政府。

正本:立法委員黃志雄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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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67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