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貴局為辦理符合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修正後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案件回饋金收取疑義案,請 查照。

:::
發文日期:098/03/17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651193號

一、復 貴局98年2月9日北農林字第0980092180號函。

二、查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略以同一申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並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其行政程序結束。若申請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業經核定,惟尚未施工或仍在施工中,於嗣後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計畫範圍與第1次相同,因尚未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是類案件為原申請案件之延續性計畫,免予繳交回饋金。次查本會97年7月10日農授林務字第0971655597號函略以關於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變更時,其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計算,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3項規定,應以該計畫變更核定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爰依前開二函意旨觀之,即回饋金應繳納金額,其計算係以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前,最終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其計畫面積為計算基礎,合先敘明。

三、本案辦理變更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倘涉有計畫面積變更且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1款、第2款或第4款規定之開發利用者,在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前,於98年1月25日後核定變更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依98年1月23日修正本辦法第8條第6款規定免予繳納回饋金,並依本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與原核定之回饋金相抵,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回饋金。

正本:臺北縣政府農業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81651193.pdf pdf
回列表
瀏覽人次:50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