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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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府詢問財團法人○○○○國民小學於「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興建校舍,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稱「開發建築用地」疑義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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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4/2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07732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98年4月24日水保監字第0981849824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貴府以98年3月26日北府農林字第0980136772號函詢旨揭一案,前經本局以98年4月7月林造字第0980117871函請水土保持局協助釋示有案,據該局表示興建校舍是否適用「開發建築用地」,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情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2月5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52133號及98年1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0981849058號函釋內容認處。

三、隨文檢附首揭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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