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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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詢問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情事依原興辦事業作住宅區使用需否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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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12/2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742337號

一、復  貴府98年12月10日府授產業農字第09834921600號函。

二、有關貴府函詢前於82年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照圖施工完竣之案址,目前擬於該案址申請地下室及地上3層之住宅建築,仍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情形下,是否須繳交回饋金一節,查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副本諒達)說明二已指明:「同一申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並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其行政程序結束。日後於相同範圍內因另有需要,再次擬定水土保持計畫,應為不同案件,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請依該函內容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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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54 最後更新日期:200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