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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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會函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列為免繳對象之相關函文,如說明等四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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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1/16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51622719號

本會函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列為免繳對象之相關函文如下:

一、93年5月24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609731號函,就政府機關與非政府機關聯合於山坡地開發者,因案情各有不同,同意視個案予以認定如何繳交回饋金。

二、93年7月30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613856號函,就○○公司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興辦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之案件,釋屬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無須繳交回饋金。

三、94年5月26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421號函,就政府機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將公共建設以招標方式交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B) 營運(O) ,並於一定期間屆滿後,移轉(T) 所有權於政府之案件,釋屬政府洽民間機構衍生之公共建設符合本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免予繳交回饋金。

四、95年3月20日農授林務字第0951603400號函,就政府機關辦理之B0T案件,限縮為「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免予繳交回饋金。

正本:  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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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3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