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院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將餐飲中心交由○○○○○○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整建營運,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院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將餐飲中心交由○○○○○○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整建營運,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6/01/25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61740077號 一、復貴府95年11月9日府授建三字第09506054701號函。 二、查本會94年5月27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421號函釋示,與本案之情形有間;復查該函本會已以96年1月16日農林務字第0951622719號函停止適用。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61740077.pdf 法規基礎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回列表 瀏覽人次:61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