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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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及第6條適用疑義案,請貴局惠賜卓見,俾憑續處,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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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4/2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0120143號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6年4月13日府農林字第0960118603號函辦理。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經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日修正發布,惟主管機關認為第5條與第6條有矛盾之處,水土保持計畫既無核定,如何於核定前計算繳交金額;又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案件應於核發核可函前繳納,既無核發核可函,即無從依據核定面積計算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本案本局認為,第5條之規定:本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計算。此「核定」1詞係指完成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作業完畢,惟尚未核覆申請人;第6條之規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前,屬應繳交本回饋金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計算本回饋金數額,通知繳交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前一次繳納。其中「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前」係指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在發出「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前,如屬應繳交本回饋金之案件時,應通知繳交義務人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俟完成繳交後再予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2者於法並無衝突性。

四、以上敬請貴局惠賜卓見。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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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33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