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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5/10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0124488號 一、復貴府96年5月3日府農林字第0960142825號函。
二、查貴府與○○○君等6人所訂「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契約」(以下簡稱經營契約)第2條約定,學校名稱定為「桃園縣民營○○國民小學」,惟該名稱並不符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縣(立)國民小學之規定,非屬公立學校;經營契約第5條約定,○君等6人取得委託經營權後,應依私立學校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另第1條及第9條約定,民間或私人籌設與經營學校所需之費用,由其自負盈虧;第22條亦將私立學校法列為契約補充事宜。
三、另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於96年3月1日修正發布,第8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立學校係包含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等私立學校以外之學校。
四、綜上,○○小學係貴府委託私人興辦,且其依私立學校法經營管理之民營學校。是以,究其性質應屬私立學校,非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所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爰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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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