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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5/14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0125285號 一、復貴府96年5月4日府農林字第0963013642號函。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依據森林法第2條規定,在中央為本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爰貴府須依據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訂定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並執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取業務,殆無疑義。
正本: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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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