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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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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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5/17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61653927號

一、復貴府96年4月23日北市建三字第09630325100號函。

二、貴府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計畫面積」之定義1節:

  1、本辦法第5條第1項所稱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係指該計畫格式(二)計畫範圍之面積,等同於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第2條所稱之「計畫面積」,至於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則等同於本會95年5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679號公告修正該申報書格式之「計畫面積(開挖整地面積)」;據此,「計畫面積」應屬明確。

  2、另本辦法修正前第5條第1項所稱之「開發面積」,應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之面積,就同一開發案而言,相當於其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

  (二)本辦法第8條第4款免繳本回饋金之條件規範1節:本會業以96年4月18日農授林務字第0961740525號函( 附件三) 釋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範圍。

  (三)本辦法究以水土保持審查送件日、或以山坡地開發雜、建照之申請掛件日起算1節:有關本辦法之適用基準日仍請依本會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附件四)辦理,即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之申請掛件日。

  (四)本辦法修正前「開發利用申請人」之定義1節:本辦法修正前所稱「申請人」等同擬具水土保持相關書件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五)本辦法修正前受理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回饋金)繳交案件,可否辦理分期1節:本辦法以是否已核處本回饋金作為程序是否終結之認定依據:

  1、已核處本回饋金者,請依原處分內容執行。        

  2、尚未核處本回饋金者,即依現行辦法處理。

三、影附下列文件:

  (一)附件一:本會95年5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679號公告。

  (二)附件二:本會96年4月18日農授林務字第0961740525號函。

  (三)附件三:本會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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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023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