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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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繳交本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得免繳交本回饋金之疑義釋示,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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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4/18停止適用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1740525號

一、依據96年3月15日召開研商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繳交本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得免繳交本回饋金。審視其精神,為前案行政程序若已終結,日後另有需要再重新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應屬新開發利用行為,即須繳交本回饋金;惟新開發利用行為之認定,應予比對前後2次程序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就所增加部分之面積,予以核計本回饋金,始符合上述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不重複收繳精神。

正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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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2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