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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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彙整繳入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之時間及方式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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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5/15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61740638號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96年2月2日府農務字第0960026401號函暨本會96年3月23日農企字第0960107321號函辦理。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96年3月1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彙整收取本回饋金後,應即繳入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專戶(以下簡稱造林基金專戶)儲存應用。茲為減少行政流程並配合相關作業程序,請按季彙整後再予繳入造林基金專戶。

三、另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不重複收取為原則,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如同時涉及2回饋金,並已先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部分,其二分之一請依本會95年11月10日農企字第0950158636號函(附件一)辦理;餘二分之一請貴府按季彙整後繳入本會林務局設於臺灣土地銀行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402專戶」,並檢附主管機關繳回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彙整表(附件二)至本會林務。

四、至依據本辦法第6條第2項辦理分期繳交之案件,請於彙齊應收金額後,再予繳入造林基金專戶。

正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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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5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