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函說明二(一) 1、之本會「95」年,更正為「96」年。 二、該函說明三 (一)附件一之本會「95」年,更正為「96」年。 三、該函附件如說明三:附件一:本會「95」年,更正為「96」年。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法規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