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桃園縣民營○○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小學)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6-05-10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60124488號
一、復貴府96年5月3日府農林字第0960142825號函。
二、查貴府與○○○君等6人所訂「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契約」(以下簡稱經營契約)第2條約定,學校名稱定為「桃園縣民營○○國民小學」,惟該名稱並不符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縣(立)國民小學之規定,非屬公立學校;經營契約第5條約定,○君等6人取得委託經營權後,應依私立學校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另第1條及第9條約定,民間或私人籌設與經營學校所需之費用,由其自負盈虧;第22條亦將私立學校法列為契約補充事宜。
三、另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