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繳交本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得免繳交本回饋金之疑義釋示,請查照。
- 發佈日期:96-04-18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61740525號
一、依據96年3月15日召開研商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繳交本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得免繳交本回饋金。審視其精神,為前案行政程序若已終結,日後另有需要再重新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應屬新開發利用行為,即須繳交本回饋金;惟新開發利用行為之認定,應予比對前後2次程序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就所增加部分之面積,予以核計本回饋金,始符合上述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