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捐贈綠地及綠化步道,是否必須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7-02-25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0971650914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內政部營建署97年1月29日營署都字第0972901693號函辦理暨復貴府96年10月31日府農林字第0960367311號函。
二、本案該公司全然以土地捐贈,未有繳納代金,得否審認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1節,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函復:「捐贈綠地及綠化步道用地面積4,699.74平方公尺之土地,具有回饋性質,應屬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以避免重複回饋。」,是以,本案免再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三、另本案既經內政部營建署審認有農發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