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貴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土地得否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或綠色造林計畫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8-01-13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650130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98年1月6日府農林字第0970298401號函辦理。
二、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條明定:「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又耕地租用經查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以自任 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前項所稱耕作,包含漁牧。」該條所稱耕地租用,係指約定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且同條第二項已明定耕作性質包括漁牧。
三、有關貴府函詢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土地得否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或綠色造林計畫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