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詢轄內○○宮籌建委員會於龍潭鄉銅鑼圈段○○-○○、○○-○○○、○○-○○○地號等3筆土地申請開發利用,有關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97-10-02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70151419號
一、復 貴府97年9月10日府農林字第0970299053號函。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免繳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因本案涉及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宮籌建委員會已繳交貴府核處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即有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至於貴府詢問本案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以變更編定面積之百分之六十,作為計算應繳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