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貴轄造林戶○○○君原參加獎勵造林計畫有案,其繼承人○○○君提出拋棄繼承證明書件,申請免追繳獎勵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見復。
- 發佈日期:96-08-10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61613032號
一、復貴府96年8月7日府農林字第0960260462號函。
二、本案據報原造林申請人○○○君於91年歿,且○○○君等5人既已依法拋棄繼承在案,則○○○君自繼承開始起即不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與義務;是以其領取92及93年度之造林獎勵金,除另有情事外,似係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應即請○○○君返還;先行敘明。
三、經查有諸多疑義仍待釐清,請貴府依下列疑義查明後,函復本局,俾憑辦理後續釋示。
(一)原造林申請人○○○君於81年究竟參與獎勵農地造林計畫抑或獎勵私人造林計畫,仍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