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處理民眾於一般溪流以網具、籠具或築堤方式捕魚、蝦、蟹等行為發生疑議,函請釋示案,復請查照。
- 發佈日期:96-09-12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0961658271號
一、復貴府96年8月6日北府農林字第0960517600號函。
二、査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之立法意旨係鑑於爆裂物、毒物、麻醉物、網具、陷阱、獸鋏等獵具之殺傷力均屬廣泛性,易使非標的物併同受害,爰前述獵捕方式,應予禁止。
三、基於前述原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之「架設網具」係指以固定裝置架設之網具設施,具有獵捕非標的物之野生動物功能者,所詢之「網具」應視是否具前述性質而認定之。另同條第1項第6款之「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部分,涉及之獵捕方法及工具,除相關規定限制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