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位屬山坡地範圍內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開發利用案件,應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6-11-28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0961660173號
一、復貴府96年10月30日府農育字第09600221875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1項至第4項前段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11條或第12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3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第1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興辦事業計畫變更,達第11條規定規模,足以影響原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除毋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外,準用第3章有關土地變更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