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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7/18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60136416號 一、復貴府96年6月29日府農育字第0960130497號函。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之適用範圍,為「山坡地」範圍內之開發利用行為,非為「山坡地保育區」內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合先敘明。
三、查位屬於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申請案件之審理流程,係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經變更前、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後,其屬開發利用者,始依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意即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程序先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是以,貴府來函說明二之內容不符現行程序,請貴府重新檢討修正收取流程。
正本: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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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