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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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函詢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開挖整地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等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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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8/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0141067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7月24日移下台端96年7月23日陳 情書辦理。

二、台端所提疑義,本局綜合說明如下:

 (一)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爰台端有任何提送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或監督、指導等相關之疑義,請逕向當地主管機關洽詢。

 (二)依據森林法第42條規定:「公有、私有荒山、荒地編入林業用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限,命所有人造林。」,未有造林坡度及最小造林面積限制。

 (三)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為「山坡地」範圍內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開發利用行為,為適用範圍,與用地變更及用地編定無關。復依據農委會95年2月24日農水保字第0951842653號令修正發布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之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準此,依據本辦法第3條之規定,即無須繳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1、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2、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2.5公尺以下且長度在100公尺以下者。

3、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正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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