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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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7條規定1案,本會說明如后,復請察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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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7/30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0990266號

一、復貴國會辦公室96年7月26日96峰國字第096072601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之規定,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森林法第48條之1第1項明定,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來源之一即由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撥充,係為避免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破壞生態環境,故收取回饋金,充裕造林基金,以恢復林相,並發揮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等公益效能。是以,審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立法原意、性質、達成目的,未有一致,無法一概而論。

三、查位屬於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申請案件之審理流程,係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經變更前、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後,其屬開發利用者,始依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意即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程序先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是以,桃園縣政府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後,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辦理撥交及分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補助費用,本會業已依據桃園縣政府於95年度實際繳入造林基金之金額,計算補助額度並撥付有案。

四、查獎勵造林政策及預算編擬,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造林基金統籌訂定,所收取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宜存置中央,以發揮統籌調度運用之效,如比照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設置造林基金及編列造林獎勵金,易衍生其他疑義。

正本:立法院林委員正峰國會辦公室、立法院朱委員鳳芝服務處

副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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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5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