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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6/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09518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委會96年6月7日交下新竹市政府96年6月7日府建農字第0960057161號函辦理暨復貴國會辦公室96年6月7日北(96)樟字第9600107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茲因該等開發利用行為,必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故須依據本辦法繳交本回饋金,以為衡平,與變更編定或使用分區無關。
三、查農委會業以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釋明本辦法之適用基準日:本辦法訂定生效日(89年12月2日)後,申請掛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於主管機關公告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日期後核定者,須依據本辦法繳交本回饋金。爰本局同時建請地方主管機關查明該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之申請掛件日後,依規審慎妥處。
四、副本抄送新竹市政府(請查明該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之申請掛件日後,依據本辦法規定及農委會相關函釋,審慎妥處逕復陳情人)。
五、檢附農委會相關函釋影本1份。
正本:立法院呂委員學樟國會辦公室
副本:新竹市政府(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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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