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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9/12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61658255號 一、復貴府96年8月31日北府農林字第0960568357號函。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森林法第48條之一授權訂定,其立法意旨係藉由收取回饋金之機制,抑制山坡地開發,以達成國土保安、水源涵養及減少天然災害之目標,並將所收取之回饋金,統籌運用於造林工作,以加強山坡地森林保育維護山坡地之安全,此亦析明於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立法說明意旨。
三、依據本辦法規定,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需依據水土保持法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無論其使用地類別,均需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爰來函說明二略以,該基地已非農業土地(可造林地)等,恐有誤解。
四、有關同一範圍內,第2次擬具水土保持計畫1節,本會前以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及95年2月24日農林務字第0951740128號函各主管機關,應以「是否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興辦事業之目的」,作為判斷該山坡地開發案件之延續性與否,請貴府參酌前揭2函內容,視個案實際狀況判釋。
五、有關農業使用部分,本會刻正檢討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中免繳對象修正之可行性,容俟定案再予發布。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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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