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9月13日府農育字第0960187336號函。 二、依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規定,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行政處分事項由主管機關依規為之,至由內部何單位辦理,建請由貴府相關單位協調處理。 三、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行政處分書之作業及流程1節,請依據本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四、至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計算及通知繳納之時間點,本會已以96年5月14日農授林務字第0961654382號函知各主管機關有案,為免擾民,建議貴府於審核水土保持相關書件時,併同計算回饋金,不宜重複向民眾要求提供水土保持相關書件。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