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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12/20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0169360號 一、復貴府96年12月4日府農務字第0960246817號函。
二、有關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二者不重複收取之原則,係指申請案內同一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之土地,不重複收取回饋金。至於本案所提已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同案其餘非屬水土保持計畫面積或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書之計畫面積,確未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另依法核算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本會認為無涉重複收取。
三、至於本案是否為「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由政府受理審查之案件,而有本會89年10月6日農企字第890010348號函(附件一)及94年12月23日農企字第0940170383號函(附件二)之適用,建請貴府查明逕處。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本會企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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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