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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12/03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1661148號 一、復 貴府96年11月19日府產業農字第096342277400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免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是以,旨揭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如屬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興辦,始有本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三、至○○○○○○○○辦事處是否屬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興辦,因涉及外交事務認定及國與國之間之平等互惠原則,宜由外交部說明。
四、副本抄請外交部參處。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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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