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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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辦事處於士林區至善段4小段○○○地號土地申請建築執照,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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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12/03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1661148號

一、復  貴府96年11月19日府產業農字第096342277400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免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是以,旨揭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如屬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興辦,始有本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三、至○○○○○○○○辦事處是否屬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興辦,因涉及外交事務認定及國與國之間之平等互惠原則,宜由外交部說明。

四、副本抄請外交部參處。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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