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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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高雄縣鳳山市○○○○市地重劃會之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回饋金)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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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1/29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70102371號

一、復貴府97年1月10日府農自字第0970012787號函。

二、本回饋金之課徵,係因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礙於水土保持,對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外部性」,因此造成此種水土保持妨礙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者,即負有防止責任,必須集資統籌作為造林基金,以維護山坡地之安全,其課徵性質為「特別公課」;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係屬「工程受益費」,爰2者性質不同,並無重複負擔之問題。此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429號判決闡明,合先敘明。

三、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係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至本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是以,如無本辦法第8條所列之情形,均有本辦法之適用。

四、至本案於辦理市地重劃時繳交相關費用之性質是否為工程受益費,宜請該市地重劃會提供相關資料後由貴府參據行政法院判決審酌認定。

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本會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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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8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