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97年4月8日府農林字第0970108476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內容所示「若申請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業經核定,惟尚未施工或仍在施工中,於嗣後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計畫範圍與第1次相同,因尚未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是類案件為原申請案件之延續性計畫,免予繳交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經查貴府以首揭號函附水土保持變更計畫(核定本)之第二章表示「此次申請基地總面積、範圍以及所有權人雖無變動」,據此,請貴府再行確認本次核定之水土保持變更設計與90年7月24日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為同一案件,若其計畫範圍並無變動情形下,請依本會94年10月28日函示內容辦理。 四、隨文檢附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暨貴府90年7月24日九十府農務字第133752號函影本各1份供參。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