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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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府函詢○○○○公司為興建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需要,辦理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是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所稱「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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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9/15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0970145898號

一、復  貴府97年8月14日府農務字第0970117858號函。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規定,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或公益性,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有關○○○○公司為興建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需要,辦理農業用地變更案件,前經本會函詢經濟部表示略以:「...○○公司係國營事業機關,其興辦事業使用土地,在性質上應屬廣義之政府機關或視同『政府機關』。復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電業設施係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公司為興辦各項電業設施,應屬公共建設,殆無疑義」在案,爰本會前於94年12月5日農企字第0940165779號函說明,「○○○○公司依法申請農業用地辦理變更使用者,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於現階段仍予維持」,合先敘明。

三、至於  貴府所詢○○○○公司興建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需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而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二回饋金之收取原則不同一節,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就政策目標解釋上應與學理上所稱行政機關或中央地方機關相當,必須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組織,因○○公司雖屬國營事業,其組織仍屬私法人之公司,非屬該辦法所稱之「政府機關」。而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款係規定「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或公益性設施,得免繳交。因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二者之法令依據及收取目的,均有不同,就○○公司之申請案件,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係指廣義之政府辦理,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係採狹義之政府機關,而有不同之解釋,尚無不可。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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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0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