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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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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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10/09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70154308號

一、復貴府97年9月23日府農林字第0970143947號函。

二、查89年11月30日訂定發布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由政府興辦者免繳回饋金。本會前以93年5月24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609731號函表示政府機關應指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主體。據此,○○○○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屬於私法人之公司,似非本辦法所稱之「政府機關」,即須繳交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另本案據貴府表示經濟部以91年10月14日經授字第09120246390號函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按89年11月30日訂定發布之本辦法第6條規定「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核算本回饋金數額,並應通知繳交義務人於1個月內至指定地點,繳交本回饋金」。貴府若於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後迄今仍未通知繳納回饋金,貴府應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時效規定。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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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7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