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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可否停止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097/11/27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71741514號

一、復貴府97年10月22日府農育字第0970218516號函。

二、查森林法第48條之1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作為造林基金來源之一,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執行辦法。因法有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仍應依法行政。
 
三、次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係考量因地制宜之目的,始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在6%至12%之乘積比率範圍內,自行裁量,因此各縣(市)政府計算回饋金數額,自會有所差異。
 
四、副本抄送目前尚未公告之縣(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南投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仍請依法儘速公告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基隆市政府、南投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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