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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88/10/27
發文字號:(88)林造字第25068號 一、依據台東林區管理處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八八東政字第六七一三號函辦理。
二、關於七十六年四月以前栽植之檳榔,本局曾於七十六年四月八日林政字第一一八六九號函各林管處:「…轄內之租林已種植檳榔者應於株行間實施造林,以自然淘汰檳榔,其果實比照果樹分收率辦理分收,並請貴處調查列冊作為分收依據。」,嗣據各處列冊分收在案,對於此類租地造林地,承租人如自願提前砍除完成造林,宜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給予獎勵。
正本: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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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