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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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獎勵造林相關事宜會議記錄一份,請惠就相關事項辦理,不另行文,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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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86/01/27
發文字號:(86)農林字第86030060A號

研商獎勵造林相關事宜會議記錄

一、時間:八十六年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二、地點:本會第一○一一會議室

三、出席單位及人員:

        財政部(○○○);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林業試驗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基隆市政府(○○○);花蓮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台灣大學實驗林管處(○○○、○○○、○○○、○○○);台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本會法規會(○○○);林業處(○○○)

四、主持人:○處長○○

紀 錄:○○○

五、結論:

  (一)造林獎勵期限依現行規定辦理,需否變動,容待本期執行後再檢討。

  (二)造林獎勵金核發年度之認定,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五)款規定發給者,應以新植年度為第一年起算,到八十六年度為第幾年,然後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中的對應年數所定金額發給,並自此年數起適用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已成林並達主伐期林木補貼事宜,限於政府財力,容待從長計議。

  (四)選定樹種造林事宜,甫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底邀請相關機關開會決定,不宜變動,容待執行後討論,惟各縣市特有樹種,可專案報准。

  (五)萌芽更新造林者,因無新植工作,自更新之當年度起,及自撫育費階段起發給,至管理費階段發給完畢時截止。

  (六)各樹種每公頃栽植株數事宜和前述第(四)點情況相同,暫不宜變動。

  (七)租地造林應造林而不造林者,應即終止租約,由政府自營造林一節,已規定在甫於八十五年九月制定的全民造林運動綱領中,允宜遵照辦理。至於違背租約林農(即應造林而不造林者),因恐失去租地,才申請造林,並要求獎勵金,可否受理一事,請林務局就訂立租約的目的、租約的管理權責、違約案件的處理、因違約收回的面積、因違約訴請法辦的面積、應造林而未造林(違約)者件數和麵積等加以說明,擬具提案,函送農委會,列入全民造林運動策劃督導小組第二次委員會會議討論。

  (八)林農擬在茶園、檳榔園內,依規定樹種、株樹間植,可否給予造林獎勵金一節,請林務局擬具提案,函送農委會,列入全民造林運動策劃督導小組第二次委員會會議討論。

  (九)接受獎勵造林者,有任其所種樹木荒廢枯減,或拔掉或毀損等情事,應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的獎勵金,請各相關機關於核准獎勵之時敘明,並取得承諾書。

  (十)請各機關調查其轄內自八十一年度至八十五年度各年度中,為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八點(五)款規定之件數和麵積(請分年度列明),並敘明未符合原因,函送農委會。

六、散會

正本:財政部、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林業試驗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高雄、嘉義、台南、台中、基隆、花蓮等市政府、臺北、桃園、苗栗、新竹、雲林、彰化、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宜蘭、南投、台中等縣政府、台灣大學、中興大學等實驗林管理處、本會法規會、林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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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3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