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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86/07/22
發文字號:(86)農林字第86136859號 一、復請貴府八十六年七月四日八六府農林字第七三八五○號函。
二、茲說明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是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故為保障糧食生產,避免良田他用,不宜列為造林獎勵對象。
(二)全民獎勵造林對象在行政院頒「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劃」中已有明確規定,雖不包含風景區,但若其已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可列入造林獎勵對象。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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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