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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87/05/16
發文字號:(87)農林字第87120907號 一、復貴府八十七年四月廿四日八七府農林字第四七二七七號函。
二、依稻田轉作計畫規定,轉作之稻田仍應維持水利設施,必要時可恢復種稻。本案該農戶申報之農田既經填砂石,已改變地形地貌,經冬山鄉所勘查審核不符合稻田轉作計畫認定之要件,故不得在稻田轉作計畫內領取補貼。另「獎勵農地造林要點」第四點亦明訂:農地造林後不得影響鄰接田區之交通、作物生產或破壞原有灌溉排水系統。本案不符前揭相關規定,本會未便同意辦理。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台灣省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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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