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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87/05/14
發文字號:(87)農林字第87123593號 一、復臺端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陳情書。
二、參加獎勵農地造林有規定之申辦理程式,若自行造林因未申請有案,承辦機關無法據以核發補貼金。案「獎勵農地造林要點」僅發給六年補貼及造林獎勵金,現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申請農地造林有案者可繼續領取造林獎勵金至二十年,已較原規定之獎勵為高。
正本:○○○君
副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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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