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八八府農自字第零九四零一二號函。 二、前依規申請獎勵造林有案之造林地,若因土地權屬轉移,其土地所有權人於合法完成轉移手續後,應檢具土地證明文件,主動通知元造林受理申請單位,於造林登記卡及相關申請書上加以註明,以維護其權益,病例後續作業及追蹤管考。土地移轉後之土地所有權人仍應繼續維護管理原有造林木,並按「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經檢測合格後使得核發造林獎勵金。 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