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局函轉桃園縣有關法人團體等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申請無償配撥種苗暨獎勵金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88-01-25
- 發文文號:(88)農林字第88100508號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一月五日八十七林造字第三六三四零號函。
二、政府每年編列之獎勵造林經費有限,關於「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一項內有關「團體」之適用對象係以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為原則,目前不包括財團及私人營利事業等單位。
三、○○醫院、○○大學、護專等單位所轄依法不可做建築使用之坡地,理應在開發過程中依開發許可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完成造林或綠化工作。
四、至於各類申請獎勵造林案,請各林業經營管理機關本諸權貴並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另受理林地造林優先順序,根據「全民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