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國有林出租造林地前經貴局同意列冊並分收有案之檳榔,承租人如自願排除,完成造林者,擬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給予獎勵乙案, 復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國有林出租造林地前經貴局同意列冊並分收有案之檳榔,承租人如自願排除,完成造林者,擬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給予獎勵乙案, 復請查照。 ::: 發文日期:088/11/04 發文字號:(88)農林字第88153935號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八林造字第二五零六八號函。 二、國有林出租造林地申請獎勵造林,應符合租地造林相關法令與租約規定並在租約有效期限內。 正本:本會林務局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88153935.pdf 法規基礎 獎勵造林實施要點 回列表 瀏覽人次:91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