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八府農林字第二二○四二四號函。 二、該公司既稱已投注不少心血於客土、基肥等土質改良及除草、施肥、澆水等撫育工作,若將造林木移植他處,殊為可惜,且移植後成活率恐有降低之虞,為保持既有造林成果,仍請繼續撫育管理。 三、土地開發利用,應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原則下,作整體規劃與長遠考量。請貴府於爾後受理申請獎勵造林時加強審核,避免類似情況發生,浪費資源。 四、本案請貴府本於權責依規辦理。 正本:台南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