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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89/03/13
            發文字號:(88)農林字第880028565號 一、依據本局案陳雲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八八府農林字第八八○五二○一一一九號函簽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批示辦理。
 二、為減少超限利用,早日恢復林相,發揮森林公益功能,承租人如願意將原違約種植之果樹、檳榔或其他作物等全面伐除並完成造林,准予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核發造林獎勵金,惟應請嚴格檢查。
 正本:各縣市政府、各林區管理處、台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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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