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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約使用租地造林者,承租人如自願排除違約作物完成造林,准予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核發獎勵金,請查照。

  • 發佈日期:089/03/13
  • 發文文號:(88)農林字第880028565號

一、依據本局案陳雲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八八府農林字第八八○五二○一一一九號函簽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批示辦理。

二、為減少超限利用,早日恢復林相,發揮森林公益功能,承租人如願意將原違約種植之果樹、檳榔或其他作物等全面伐除並完成造林,准予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核發造林獎勵金,惟應請嚴格檢查。

正本:各縣市政府、各林區管理處、台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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