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案陳雲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八八府農林字第八八○五二○一一一九號函簽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批示辦理。 二、為減少超限利用,早日恢復林相,發揮森林公益功能,承租人如願意將原違約種植之果樹、檳榔或其他作物等全面伐除並完成造林,准予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核發造林獎勵金,惟應請嚴格檢查。 正本:各縣市政府、各林區管理處、台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