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八十九年元月十二日府農林字第八九○○○○三五三一號函。 二、如因政府執行公權力徵收土地,致林農無法繼續撫育管理造林木,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本案已領取之獎勵金得不予收回。 三、請貴府於受理申請獎勵造林時加強審核,經已規劃做為道路或公共設施之預定地排除,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情形,造成國土資源浪費。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