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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0/04/23
發文字號:(90)農林字第900119903號 一、復貴府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九十府農林字第○四一一三三號函。
二、本會前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八七)農林字第八七一三一九○三號函(諒達)釋略以:「林農如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修訂前申請參加獎勵造林者,應依原要點免立切結書」,據此,本案係於八十二年度參加獎勵農地造林,應無罰責之問題。
三、本案農地經查已恢復種植水稻,請將該造林地註銷並於「獎勵造林登記卡」中加以敘明。至○○○及○○○君未經同意,私自恢復種植水稻,則不在受理任何獎勵造林之申請。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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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