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花蓮縣○○○先生申請更新造林乙案,宜由○君向土地出租機關申請,依出租機關規定及所訂租約等辦理,復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花蓮縣○○○先生申請更新造林乙案,宜由○君向土地出租機關申請,依出租機關規定及所訂租約等辦理,復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1/07/08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10135295號 復貴局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九一)林造字第○九一一六一○七五○號函。 正本:本會林務局 副本:花蓮縣政府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10135295.pdf 回列表 瀏覽人次:512 最後更新日期:200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