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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花蓮縣○○○先生申請更新造林乙案,宜由○君向土地出租機關申請,依出租機關規定及所訂租約等辦理,復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1/07/08
  • 發文文號:農林字第0910135295號

復貴局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九一)林造字第○九一一六一○七五○號函。

正本:本會林務局

副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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