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詢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所稱「政府機關」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3-05-24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31609731號
一、復貴府93年5月13日府建三字第09306421600號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示「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及學理上謂「行政機關乃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組織體,有行使公權力並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各種行為之權限,其效果歸屬於國家或該自治團體」,是本案所謂「政府機關」應指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主體。至公營事業單位、公立學校或類似之營造物,因不具行使公權力之功能,要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