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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1/08/19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10138117號 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屏農林字第○九一○○九九一四五號函。
二、有關林木之採伐均係依據「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辦理,其中公、私有林林產物之伐採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為之(第四條),伐採人必須檢具相關檔向該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採運許可證(第八條),而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時應實地勘查後作成報告書,依實際狀況決定是否准予伐採(第九條),此外並有相關之查驗規定配合辦理。
三、經查本會推動全民造林運動五年之期間,森林伐採面積為三、七七九.一公頃,此與新植造林面積二五、○一九公頃相較,僅佔一五.一%。
四、全民造林運動之目的係以獎勵方式促使林農造林,以使林地早日恢復覆蓋並減少山坡地超限利用。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申請並完成造林後,經檢測合格者,始發給造林獎勵金。如今被曲解為砍大樹重小樹之政策,似有誤解,本會當加強宣導,以傳達正確之觀念,減少民眾之誤解。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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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